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人民政府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号,因涉嫌行贿罪2019年6月24日被合作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0日被我院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于2019年9月29日经我院决定,合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作市看守所

本案分别由合作市监察委员会和合作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行贿罪和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合作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从2019年12月25日延长至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张某某向王某某、康某某送好处费的事实

1.张某某向王某某送好处费的的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张某某为了偿还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债务,在其同学甘南州**公司职工王某某名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40万元,在违规办理王某某公积金贷款时,张某某分两次送给王某某共计2.2万元好处费。

(2)2017年8月,张某某经**镇**站原职工周某某介绍,为*******站职工加某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加某某送给周某某2.5万元,周某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某,0.5万元周某某据为己有,张某某将收到的2万元送给康某某;由于**住房公积金系统升级,未能及时办理,康吗扣除了0.2万元购买假购房合同的费用后,将其余1.8万元退给张某某。张某某又通过王某某办理加某某的公积金贷款,并提出追加1万元好处费的要求,周某某从加某某手中要了1万元后将其中0.8万元现金转交给张某某,0.2万元周某某据为己有,张某某将2.4万元送给王某某,0.2万元据为己有,王某某收到2.4万元好处费后,利用审核贷款手续的职务便利,于2018年1月16日为加某某违规办理了3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

(3)2017年12月,**镇干部索某某委托合作市*路“****”火锅店老板马某某(又名马某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马某某找张某某帮忙办理公积金贷款,2017年12月22日至30日马某某通过微信分五次转账3.5万元,并给付现金1万元,共计4.5用于张某某办理索某某等人的公积金贷款。张某某将4.5万元送给王某某违规办理公积金贷款,王某某由于未能及时办理,张某某从王某某手中要回1.2万元据为己有。王某某将剩余3.3万元中的0.9万元以“从朱某某手里借高利贷”的名义借给张某某,其余2.4万元王某某以高利贷利息的方式扣除后据为己有。

(4)2018年2月,**管理站职工赵某某经**镇人民政府职工刘某某介绍认识张某某,赵某某通过刘某某送给张某某1.7万元现金,张某某将1.7万元好处费送给王某某,用于办理赵某某住房公积金贷款。

(5)2018年10月,**局职工陈某某经**办公室职工朱某某介绍认识了张某某,张某某收取陈某某的0.6万元好处费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办理了陈某某的公积金余额支取业务,后王某某以支取金额大为由,向张某某索要0.1万元好处费,张某某又付给王耀庆0.1万元。在办理陈某某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时,张某某共送给王某某0.7万元好处费。

    2.张某某向康某某送好处费的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份开始,**局职工王某甲通过张某某找康某某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以及其妹妹王某乙的公积金支取业务,王某甲通过微信分七次转给张某某共计2.6万元好处费,张某某将2.6万元送给康某某,用于办理王某甲、王某乙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业务。

   (2)2017年8月,**站职工完某某因无购房合同等资料找周某某帮忙,周某某找到张某某并将完某某的0.6万元和周某某垫付的1万元共计1.6万元送给张某某,张某某将1.6万元送给康某某用于办理完某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17年8月29日该笔贷款顺利办出。

   (3)2017年11月,个体户韩某甲为其弟弟韩某乙联系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时,韩某甲通过微信转给张某某0.9万元,给付现金1.1万元,张某某将2万元送给康某某用于违规办理韩某乙的公积金贷款。

   (4)2018年4月,**局职工李某某通过张某某找康某某办理4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李某某通过微信分四次转给张某某2.5万元好处费,张某某将其中0.5万元用于购买假售房合同和结婚证的支出,剩余2万元送给康某某办理李某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张某某向王某某、康某某共送好处费17.6万元人民币。

二、伪造“**局”印章的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5月份,张某某向桑某某、交某某等人借款,桑某某、交某某要求借款人张某某提供抵押物,为达到其借款的目的,被告人张某某从网上利用QQ号联系卖家,定制了一枚“**局”印章,并且伪造了两份2011年《**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该合同信息为张某某在**家园*号楼*单元*室公租房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在合同末页出卖人处用伪造的“**局”印章盖章,用这两份伪造的房屋配售合同,于2018年5月14日向桑某某借款15万元,于2018年5月23日向交某某借款5万元,伪造印章被其放置在**家园其公租房内。2019年7月16日,合作市公安局侦查员对**家园其公租房内搜查并扣押了一枚“**局”印章及一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2019年10月14日,**局向合作市公安局提供了其单位印章,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公(刑)鉴(文检)字[2019]18、19号鉴定书鉴定,扣押合同上所盖印章印文由扣押印章盖形成,扣押印章印文与**局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7.物证;被告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需要办理公积金贷取业务的相关人员在缺少相关条件时,是不能办理公积金贷取业务的,但在康某某表明能够向办理公积金相关工作人员送钱后可违规办理公积金业务及王某某具有收受他人贿赂的意图后可以为他人违规办理公积金贷取业务,便在行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并代为转交财物,促使行受贿得以实现。其中向王某某介绍贿赂9.4万元。向康某某介绍贿赂8.2万元,共计金额达17.6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从网上用QQ号联系卖家,定制了“**局”印章,因**局的机构类型为事业编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向合作市监察委员会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合作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志杰

书记员:谈福天

2020年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