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14时许,在公主岭市**工地内,被告人程某某与李某某因干活发生纠纷,被告人程某某用拳脚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伤者李某某胸部损伤评级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1月4日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详细信息、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晶
(院印)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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