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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林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吉林省敦化市**街**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中旬其中两天内,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四次分别在敦化市**街的**商店窃取粉色女式睡衣一套;在**店内窃取大人拖鞋三双;在**店内窃取儿童拖鞋两双、黑色铅笔三支;在**商店内窃取黑色围巾一条、黑色耳包两个,后将窃取物品存放于家中。经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58元。   

案发后,涉案物品经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刑事判决书、收条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谷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员:张永涛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三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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