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2********,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镇,现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季某某强占刘某甲承包的位于洮南市**镇**村**屯东北方向500米处面积为0.4公顷的土地,期间经过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季某某仍拒绝履行,给刘某甲造成经济损失。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块土地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8年、2019年土地承包费用共计人民币748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强行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则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院印)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