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66********,汉族,大专学历,中共党员,原吉林省长白**保护局**牧科**,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委**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8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2019年4月7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由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天池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调查终结,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受理本案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吉林省长白**保护局**牧科**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池北区窝窝休闲山庄不具备申报“2014年、2015年省级棚膜蔬菜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的条件,而违反规定为其申报,以致窝窝休闲山庄以虚假申报“池北区棚膜蔬菜产业园区项目”和“池北区棚膜蔬菜产业园区育苗建设项目”的手段,骗取2014年、2015年省级棚膜蔬菜产业专项补助资金53万元,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及通知;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甲忏悔材料;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2014年棚膜蔬菜建设资金项目申请材料;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管理委员会池北区2014年新建无公害棚膜蔬菜产业园区项目建议书;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农园字【2014】137号《关于做好2014年省级棚膜蔬菜建设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环境保护局池北环发【2014】7号《关于申报2014年省级棚膜蔬菜建设资金的请示》;长管环资联文【2014】36号《关于申报2014年省级棚膜蔬菜建设资金的请示》;吉财农指【2014】1587号《关于拨付2014年省级棚膜蔬菜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2014年省级棚膜蔬菜建设资金项目补助资金明细表;长管财农经指【2014】号《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关于拨付2014年省级棚膜蔬菜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农业、畜牧业项目现场检查记录、评审表;关于同意申报2014年省级棚膜蔬菜建设资金项目的请示;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农园发【2015】4号《关于做好2015年省级棚膜蔬菜建设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环境保护局文件池北环发【2015】6号《池北区关于2015年棚膜蔬菜建设资金项目申报的请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环境与资源保护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长管环资联文【2015】40号《关于申报2015年省级棚膜蔬菜建设资金项目的请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环境与资源保护局文件长管环资文【2015】73号《关于上报2015年省级棚膜蔬菜建设资金项目检查验收报告》;吉林省财政厅吉财农指【2015】1736号《关于拨付2015年省级棚膜蔬菜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关于拨付2015年棚膜蔬菜建设补助资金的意见;农业、畜牧业项目现场检查记录、评审表;池北区窝窝休闲山庄2015年省级棚膜蔬菜建设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环境与资源保护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文件长管环资联文【2014】36号《关于申报2014年省级棚膜蔬菜建设资金项目的请示》;环境与资源保护局工作规则;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存款明细账。
二、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牛某某、胡某某、王某乙、苏某某、宋某某、徐某某、姜某某、修荆昌、郭某某、王某丙、某某甲、石某某、曹某甲、柴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曹某乙、某某乙、边某某、杨某某、彭某某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讯问笔录。
四、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甲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及说明;杜某某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担任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农牧科**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53万元国家专项补助资金被骗,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检 察 员: 程群峰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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