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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职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8012,汉族,初中,舒兰市****书记,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市****村**社。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8010,汉族,高中,舒兰市**乡**村会计,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街**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8017,汉族,初中,舒兰市**乡**村社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乡**村**社。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孙某甲、张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9日,舒兰市**乡**村242户农民在**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投保玉米种植保险,后因农民种植的玉米遭受严重旱灾,由**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进行灾后理赔,被告人武某某、孙某甲在负责理赔申报过程中,明知部分村民不符合保险理赔申报条件,仍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提议下,三人合谋,以不符合申报条件村民所交保费的三倍数额向保险公司申报,后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42,387.03元。现骗取的保险金已返还。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孙某甲、张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侦查终结、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卡信息、2018年舒兰市**乡**村冒保农户退款明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收条、会议记录、控告书、**保险吉林省分公司关于农业保险相关问题的答复、**村2018年农作物理赔相关材料、吉林省农业保险相关文件等;2.证人高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孙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孙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孙某甲、张某某三人合谋,故意虚假申报理赔,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三被告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武某某、孙某甲、张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

2020年3月9日 

附:

    1. 被告人武某某、孙某甲、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附页16页。

3. 证人名单。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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