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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124197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日,接终南镇新村群众徐创凡报警称,其位于终南鸿源宾馆对面的废品收购站被盗,并且徐创凡在现场附近抓获被告人王某甲。经讯问,被告人王某甲共作案四次,一、2018年12月28日15时许,翻墙进入废品收购站,盗取一个马达,销赃获取110元;二、2018年12月31日15时许,翻墙进入废品收购站,盗取6个马达、两个电瓶,销赃获取800元;三、2018年12月31日18时许,翻墙进入废品收购站盗取一个马达,销赃获取300元。四,2019年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人王某甲又伙同董某某翻墙进入废品收购站盗取废铁等物品,销赃获取340元。四次共非法获取1550元,用于毒资和个人挥霍。被盗所有物品经周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6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获取毒资,多次盗窃他人废品收购站物品,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2684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熠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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