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祝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719xxxxxxx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住xxx镇xx街xx楼xx单元102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6日22时47分许,祝xx涉嫌酒后驾驶新GL6627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和xx镇迭伦北街小桥处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和布克赛尔县慈善医院抽取血样。后经血样酒精含量坚定,鉴定结果为232.7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 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04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祝xx讯问、查获视频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xx在道路上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xx犯罪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祝xx拘役三个月,罚金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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