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马xx,又名马x花,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92519xxxxxx454X,回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和政县人,捕前住和政县xx镇xx村xx社x号,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10月17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湧,临夏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xx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马xx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马xx以帮助其母亲马xx也在微信上绑定银行卡为名,骗取马xx也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资料,随后趁机冒用马xx也的身份信息在自己手机上利用微信分身软件注册微信昵称“夏沫沫”的微信,将马xx也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与该微信绑定,并设定了微信支付密码。后马xx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先后多次将两张银行卡中存款转到自己的微信昵称“尕x睿”的微信钱包中,然后再提现到自己持有的中国银行卡中据为己有。2019年6月27日至7月4日,马xx从马xx也的邮政银行卡中转走271300元;同年9月6日,其又从马xx也的信用社银行卡中转走49089元,共计转款320389元。作案后,上述钱款均已被马xx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本田牌思域轿车一辆、苹果牌手机一部、中国银行卡一张等;2、书证:被告人马xx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谅解书、撤诉申请书等;3、被害人马xx也陈述;4、被告人马xx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DVD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龙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马xx现羁押于康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谅解书、撤诉申请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光盘1张。
3、本案物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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