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田县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麦XX,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119XXXXXXXX,维吾尔族,小学,农民,住和田县XX乡XXXX号,无前科,于2019年8月21日被和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田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麦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麦XX于2019年7月3日15时40分许,将自己所有的友好公司名下的新R25XX号重型车,在有驾驶证的状态下从和田县布扎克乡铁艺服务市场发动汽车行驶过程中,没看到坐在前面的阿XX和阿XX就压过去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中阿XX经抢救无效死亡,阿XX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破案经过,3.司法鉴定4.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麦XX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缓刑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巴拜克日·艾热提
阿依古丽·热杰普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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