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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咸秦检公诉刑诉〔2019〕57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单元**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给陕中附院送洗涤好的物品时,在住院部南楼16层脑外科护士站趁无人之机,将宋某某放在办公室桌上的一部华为nova5pro黑色手机盗走,后将盗窃来的手机变卖将赃款用于还账及自己花销。经咸阳市秦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马某某盗窃的手机价值2474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未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都看守所。

2.卷宗1册,光盘1张。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申请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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