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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汉族,中专,哈密**超市有限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住新疆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郑*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系原哈密**超市有限公司监事,实际经营者,2018年2月,该超市在倒闭转让期间拖欠工作人员杨*、张**、张**、张**、张**等12人2018年5月至6月工资共46390元。因被告人马某某离开哈密后,杨*等人无法和其取得联系,2018年9月4日,杨*等人向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监察大队受理后,多次向马某某电话告知,始终无法取得联系,哈密市伊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21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被告人马某某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人工资,该案报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立案之后,被高人马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将拖欠的工资已全部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杨*等12人工资4639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单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燕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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