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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汉检公诉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功,男,1992年XXXX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5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XXXX现住唐山市汉沽管理区XXX号楼X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焦某功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JBXX的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去超市买烟,开车路过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滨海未来城8号楼楼下时,与被害人韩某停放路旁的车牌号为津HXXXX的奇瑞轿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受损。发生刮蹭后被告人焦某功驾车离开现场去买烟,被害人韩某发现后报警,在等待交警过程中,被告人焦某功驾车返回小区时被韩某拦下。随后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对被告人焦某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2mg/100ml。后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

被告人焦某建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焦某功的基本信息,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汉沽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焦某兵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焦某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为此建议对被告人焦某功处以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丽君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焦某功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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