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高*,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十八里镇单阁村高西组***号,住址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单阁村高西组***号。高*2009年09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高*2015年11月3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永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于2016年4月27日高*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人民币。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2019年9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经梁园区检察院批准决定,于同年10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高*在梁园区八一路**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NC****P奥迪轿车,后通过他人以自己的身份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于2018年10月9日夜,在河南省永城市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该车卖给张*,从中骗取张*70000元,后该车被**汽车租赁公司收回。
2018年7月份,高*在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号为豫N****B本田奥德赛商务车,于2018年8月27日,在商丘市虞城县将该车卖给鲁**,骗取人民币39800元,后该车被**汽车租赁公司收回。
2019年9月份,高*在梁园区八一路**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号为豫NC***L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后通过他人以自己的身份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于2018年9月21日夜,高*将该车抵押给李**,骗取李**人民币94000元,后李**将该车退回**汽车租赁公司。
被告人高*三次骗取被害人赃款共计人民币203800元,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的供述;2、被害人李**、魏*、鲁**的陈述;3、证人沈*、 刘**等人的证言;4、有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 萌
沈艳丽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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