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周某某,别名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号。
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06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0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韩某某、路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刘某、陆某某(六人均已判决)等人,伙同中介人员张某某伪造汽车租赁合同。在商丘市归德路南高速口将一辆从郑州**公司租赁的**宝马520(车辆牌照为豫****)轿车,以1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河南南阳市的张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准备开车回**时,被该团伙人员强行将车收回。被告人周某某得款600元。
2017年3月31日下午17时许,周某某与周某某与韩某某、路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刘某、陆某某(六人均已判决)等人,伙同中介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伪造汽车租赁合同,在商丘市**区**路**车城附近,将一辆从郑州租赁来的**奥迪A6(车辆牌照为豫****)轿车,以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河南**市的马某某,在被害人马某某开车回平顶山途中,行驶到高速路收费站西两公里处时,该团伙成员强行将马某某轿车截下,打砸交易车辆奥迪A6轿车,车窗玻璃及前挡风玻璃,并造成受害人马某某轻微伤。后马某某驾车逃驶离现场。
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马某某、宋某某、赖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路某某、崔某某、李某某、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田某、杨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本案书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乔凤梅
苏伟华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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