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严某某,绰号星叔,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4413211972********,汉族,初中,无业,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街道**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已判决)租用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进厂路泸西宾馆对面居民楼底楼一门市,被告人曹某(已判决)、严某某二人提供赌博工具,共同开设赌博游戏室(刘某某占80%股份;曹某、严某某共占20%的股份),刘某某负责经营,游戏室共计获利52224余元。2019年2月18日,侦查人员依法对该游戏室进行搜查,现场查获赌博机18台;经泸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定,上述所查获的设备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雄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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