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74********,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美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下午17时许,罗某某驾驶一辆无牌正载货三轮摩托车搭载14名小学生,在G348线2054KM+300M米处被路检路查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37.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案,民警按规定将其口头传唤至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鉴定血液酒精浓度为13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照片说明、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且资源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冬勇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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