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玉县院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阿***,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22219********33,维吾尔族,墨玉县*******,党员,初中文化水平, 住所地:新疆墨玉县*******,无前科,没有驾驶证,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墨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04月03日被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案件材料,核对证据,告知被告人法定权利,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通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下:
被告人阿****于2019年10月16日北京时间01点00分左右,在墨玉县******村水利站跟几个朋友饮酒后,2019年10月16日02点00分左右,醉酒后无证驾驶新M*****号牌小型车辆,从墨玉县*****村方向,向墨玉县*****村时,墨玉县*******派出所巡逻民警嫌疑新M0*****号牌车辆无证驾驶员阿******饮酒驾驶,对墨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墨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达到现场后,对犯罪嫌疑人阿****控制并抽血取证。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阿*****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的上述犯罪行为由被告人的供述,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破案过程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供述已记录在案。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其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执行四个月,罚金肆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古**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新疆墨玉县*****.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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