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州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2196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大同市**校教师,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住云州区**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路某某于2016年7月份前后向王某某购买阳高县**府**号楼**单元**号房屋和***府二期**号、**号其中一套97平米二层的新楼房,并共支付给王某某21万元购房款,后王某某将**号楼**单元**号于2016年8月17日出售给了宋某某,现在宋某某已过户居住了,而另一套房屋一直也没有着落,路某某发现后陆续向王某某索回购房款8.5万元,其余的房款王某某一直不予退还。
2、2017年4月份,渠某某向王某某购买了一套大同市万达商场北面的拆迁房,付给王某某30万的购房款后,至今没有收到房屋,且王某某也不给退钱。
3、2016年1月至4月期间,薛某某付给王某某18 万元人民币通过王某某购买**府**号楼**单元**室房屋,后来发现该房屋己被别人居住要求王某某更换一套房屋,王某某后给薛某某更换成**府**号楼**单元**室,但是该套房屋也己经被别人居住了。
4、2018 年6 月期间,王某某以给温某某的同事刘某某办理大同市**屯煤矿合同工的名义收取温某某6.5万元人民币后,工作没有办成且不给退钱。
5、2017年年底,王某某以给党某某办理周士庄镇**村支部支委为名,收取党某某33000元的好处费没有办成事情,后王某某退给党某某7000-8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多次骗取他人财物6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永红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阳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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