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叶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住**乡**村**排**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叶龙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1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张叶龙在大同市平城区北辰花园小区门外向席献军销售四小包毒品,同日22时许,被告人张叶龙在出售毒品的途中驾车行至大同市平城区机车厂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从其身上和家中搜出疑似毒品,净重共计50.29克,经大同市公安局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叶龙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佳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肆册、光盘贰张、单页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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