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告人周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7年11月3日被释放。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9日3时30分许,(已判决)因行车问题与宋某某、周某乙发生争执,遂纠集被告人周某甲等人至本市沙河口区星海高尔夫酒店门口,随后被告人周某甲等人持砍刀、匕首等将被害人宋某某、周某乙带至星海广场百年汇免税店附近并殴打二人,后以修车为由抢走被害人周某乙现金人民币4000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到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宋某某、周某乙的陈述;
同案犯张羽、张春鹏等人的供述;
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卓然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电话1773152****;
2.随案移送: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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