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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本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因吸毒,于2019年5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行政处罚拘留十五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于2015年9月7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向安****,二人商议贩卖冰毒的价格为每克550元,贩卖数量为30g。后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处购买冰毒后,于2019年1月2日,在重庆市渝北区*附近,以顺丰快递的方式向安某某邮寄冰毒*g,麻古0.36g,获利*元。经鉴定,涉案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刘某某系被抓获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甲基苯丙胺被扣押并罚没,作案工具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大)公(司)鉴(理化)字【20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一般累犯的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少文
检  察  员:  李  岩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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