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9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东梅,系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徐某甲隐瞒自己已婚并且还有另一名男朋友的事实,向被害人徐某乙谎称自己单身,与徐某乙谈恋爱。被告人徐某甲谎称母亲患病去世并因此欠下高额欠款,并以偿还上述欠款、还信用卡、做生意进货、自己去北京治疗胃癌等借口向被害人徐某乙借款。从2019年2月28日至同年4月9日,分12次13笔通过微信、银行转账、透支徐某乙信用卡、透支徐某乙花呗账户等方式,共从徐某乙处借款人民币192,413元,同年4月和5月分2次还给徐某乙人民币18,400元,截至案发前未归还本金人民币174,013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的父亲徐某丙偿还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19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丙、房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徐某乙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叁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媛
代理检察员: 周日新
2019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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