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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1********,汉族,初中文化,天瑞水泥厂力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村,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大阳”110型两轮普通摩托车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丰源”液化气站“T”型路口处,与沿长兴路由西向东行驶右转弯的刘某某驾驶的辽B****0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杜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发生事故时杜某某血中乙醇含量95.97毫克/100毫升。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某、刘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刘某某驾驶的车辆行车记录仪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磊

检察官助理:张玉洁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意见》、《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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