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街道**村**屯**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0日中午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大连市高新园区盒马鲜生超市水产区卧柜附近盗窃精选黑虎虾礼盒一盒。
2、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乐都汇地下一层华润万家超市盗窃酸奶11瓶(安慕希酸奶230g包装8瓶、安慕希酸奶200g包装1瓶、纯甄酸奶230g包装2瓶)、红牛饮料2罐、露露饮料1罐、可口可乐饮料1罐、即食红极参1盒、宽达牌对虾王1盒、鲜美来抽肠虾仁1袋以及散装松子一袋。
3、2020年1月2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大商鲜生超市锦绣店,盗窃科尔沁澳洲黑椒牛排2袋、散装牛肉饼4袋、散装扇贝丁1袋、济南脐橙1个、泰国山竹2个、小青芒1个、精品高乐蜜芒1个。
4、2020年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大连市高新园区盒马鲜生超市内,盗窃三山浦牌单冻即食海参1盒、科尔沁澳洲原味牛排1袋,后未结账准备离开超市,在出口处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上述被盗窃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0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被害人称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邹大明
检 察 员: 朱 健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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