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头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玛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422119xxxxxxxx,维吾尔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塔城地区额敏县额敏镇xxx路xx号,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玛xx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延长一次(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9日;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玛xx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称其可以办理网上贷款、信用卡并寻找代理人,以此来吸引他人。2018年10月左右玛xx在微信朋友圈看此信息后信以为真,与玛xx联系说自己想做她的代理,并且能找到办贷款的客户,玛xxx向玛xx交纳代理费后,成为她的一级代理。之后玛xx按照玛xx指示对九名被害人实施诈骗。
(1)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9日、玛xx按照玛xx指示,通过自己的微信yurkum224账号联系到被害人柔xx,称能帮被害人柔xx办理4万元贷款事宜,遂骗取被害人柔xx手续费2000元。
(2)2018年10月18日16:06分玛xx按照玛xx指示,通过自己的微信yurkum224账号联系到被害人图xx,称能帮被害人图xx办理10万元贷款事宜,遂骗取被害人图xx共手续费2500元。同年12月6日,玛xx继续通过自己的微信yurkum224账号联系被害人图xx,并以可以帮助其提高贷款额度为由,收取被害人图xx提手续费2500元,后玛xx无法与玛xx联系,怀疑玛xx系骗子,故未将所收取的2500元手续费转账给被告人玛xx。
(3)2018年10月19日17:30分玛xx按照玛xx指示,通过自己的微信yurkum224账号联系到被害人艾xx,称能帮被害人艾xx办理5万元贷款事宜,遂骗取被害人艾xx手续费2500元。
(4)2018年10月19日14:08分玛xx按照玛xx指示,通过自己的微信yurkum224账号联系到被害人阿xx,称能帮被害人阿xx办理4万元贷款事宜,遂骗取被害人阿xx手续费2000元。立案前全部退赔。
(5)2018年10月27日15:24分、玛xx按照玛xx指示,通过自己的微信yurkum224账号联系到被害人阿xx,称能帮被害人阿xx办理4万元贷款事宜,遂骗取被害人阿xx手续费2000元。
(6)2018年11月03日18:52分、玛xx按照玛xx指示,通过自己的微信yurkum224账号联系到被害人赫xx,称能帮被害人赫xx办理2万元贷款事宜,遂骗取被害人赫xx手续费1000元。
(7)2018年11月08日15:15分、玛xx按照玛xx指示,通过自己的微信yurkum224账号联系到被害人阿xx,称能帮被害人阿xx办理5万元贷款事宜,遂骗取被害人阿xx手续费2500元。
(8)2018年11月09日23:25分、玛xx按照玛xx指示,通过自己的微信yurkum224账号联系到被害人帕xx,称能帮被害人帕xx办理5万元贷款事宜,遂骗取被害人帕xx手续费2500元。
(9)2018年11月16日15:36分,玛xx按照玛xx指示,通过自己的微信yurkum224账号联系到被害人亚xx,称能帮被害人亚xx办理3万元贷款事宜,遂骗取被害人亚xx手续费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玛xx退赔赃款1万元,玛xx退赔赃款9千元。
2被告人玛xx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通过自己的微信m1924611032、Marbizas925、N797779以及支付宝16609012443等账号联系到被害人茹xx,称能帮被害人茹xx办理网络贷款、信用卡、清理征信、信用卡提额等事宜,骗取被害人茹xx16477元。案发后被告人玛xx赔偿被害人茹xx16477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收据等;
2.被害人艾xx、亚xx等人的陈述;
3.证人玛xx的证言;
4.被告人玛xx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玛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玛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9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曼古力·吾甫尔
助理检察员:刘文跃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玛xx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6090124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案件有关的2张收据和11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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