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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住西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惠某某持C1证驾驶宁D****7小型轿车沿西吉县吉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实验中学路段时刮撞被害人马某某,造成马某某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惠某某驾车沿吉强街向西驶离,后马某某报警并在西吉二中路段将惠某某堵截。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惠某某检测,检测值为199.1mg/100ml。后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惠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月13日经西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人及鉴定资格证书复印件、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西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光碟制作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振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9543****;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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