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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迎检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宜秀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小区**栋**室,2004年5月因盗窃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行政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华中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渡江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永东

2019年12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小区**栋**室,联系方式:1368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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