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现住址汉滨区新城办**村**组**号。2001年杨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7年4月16日释放。2016年因寻衅滋事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2月26日到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10月27日,汉滨区新城办事处**村**组村民王某甲、王某乙、马某某等人因未承包到本村在南环西路二期工程中砂石料供应项目,在施工工地拦挡拉土方的车辆。承包土方运输的王某丙和张某某出面制止,引发冲突,后经派出所干警出面化解、平息事态。当晚,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将王某丁(已经判刑)叫到马某某家喝茶,将与王某丙(已经被劳教)、张某某(已经判刑)发生冲突的事告诉王某丁,王某丁为了使自己在当地扬名争霸,当即表示此事由他来处理。随后,王某丁通过周某某转告张某某将砂石料项目转给王某丁所在生产队承包,并扬言找事。张某某得知后,遂找来景某某(已判刑)前来防范。2008年10月30日,王某丁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某、赵某甲(已判刑)称他与张某某在南环西路二期工地发生矛盾,让他们找人给他帮忙。
2008年10月31日,王某丁又分别给被告人杨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及汪某某等人打电话分别纠集赵某丙(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等三十余人在兴安门广场集结,由于人数众多,凶器不够,王某丁拿出一百元钱交给赵某乙(已判刑)、赵某丙,指使其购买木棒等凶器。王某丁、赵某甲和杨某某带领纠集来的人员分别乘出租车前往南环西路王某丙承包土方工地。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丁、赵某甲等30余人持木棍冲进工地,遇张某某、景某某等20余人,手持砍刀迎来,被告人杨某某头部和腰部被砍伤,随手在工地捡了一把铁铲撑在手上从工地出来送往医院救治。王某丁等人见张某某一方人数众多且持有砍刀,各自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借他人强揽工程之争,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于累犯;案发后有自动投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强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材料三页、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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