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裴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19时30分,被告人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X029县道(韩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河县浍南镇高家村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由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尾部,造成裴某某受伤、摩托车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裴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住院病例等书证;
2. 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3. 证人陈某某等证言;
4. 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卜胜军
(院印)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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