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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街**委,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该分局于同年10月1日对其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于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多名女技师在六安市叶集区**酒店洗浴中心卖淫,被告人商某某在此期间,接受于某某的雇用,负责接待客人、通知安排包厢、领取技师提成等,并从于某某处领取每日100元的报酬;其中2015年1月至2月、2016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商某某从洗浴中心财务领取技师提成收入进行分配,洗浴中心此间的卖淫收入累计达60余万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商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技师提成统计表、会计凭证、扣押清单、结账单等;2.证人孟某某、台某某、龙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商某某和同案人于某某、彭某某、徐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属自首,对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芩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肆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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