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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户。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10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SRJ918轻型普通货车(货运),行至利辛县张村街上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静脉血液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17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3页。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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