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D*****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宁国市迎宾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迎宾路垃圾中转站门前路段时,被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河沥溪中队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6000元,同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刚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伍拾柒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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