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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吴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德市**镇**新村**号,现住广德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饮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从广德市桃州镇桂花苑小区沿太极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入复兴街中国人民银行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吴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陈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光学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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