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19〕65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常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从2019年5月23日至11月23日),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同年11月6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庄**号,现住在安徽省蚌埠市**路**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8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在怀远县**镇极客网吧以借被害人余某某手机打电话为由,到网吧厕所用余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向自己支付宝账户转账3500元,该钱款用于偿还贷款及花销。

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常某某退还给被害人余某某3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常某某与沈某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商量将沈某某哥哥何某某家的电视机卖掉,并联系了收购二手家电的被告人陈某某。次日傍晚,常某某来到何某某家,用沈某某告诉的电子锁密码打开房门,将屋内的TCL牌电视机和上菱冰箱卖给陈某某,陈某某明知是常某某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经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TCL电视机和上菱冰箱的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

3.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常某某与沈某某商量将何某某家的空调和洗衣机卖掉,当日上午常某某来到何某某家将屋内的美的空调和小天鹅滚筒洗衣机卖给陈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经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美的空调和小天鹅滚筒洗衣机的价值为人民币4700元。

二、诈骗罪

2019年8月13日至8月19日,被告人常某某盗用陆子媛的QQ号冒充陆子媛和被害人陈某某聊天,常某某以买东西忘记带钱、和家里人生气出来住宾馆没钱、手机坏了没钱修等名义,骗取陈某某人民币5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艳华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余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常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记录;

8.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常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诈骗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