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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一部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瓦工,家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5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29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日雅牌二轮燃油车沿望江县雷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逸江南KTV门前路段时,碰撞同向前方甘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甘某某报警后,交警出警现场,发现徐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徐某某酒精含量为219mg/100ml。随后,交警将徐某某带至望江县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两份。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8mg/100ml。经安徽泓伸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号牌日雅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摩托车类,属于机动车。经望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甘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2.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文霞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582****;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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