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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汉族,在职研究生学历,桐城市人,家住桐城市***。案发前曾任桐城市公安局范岗派出所所长、龙眠派出所所长、桐城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桐城市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我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6日,我院决定逮捕并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犯罪事实部分

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桐城市公安局范岗派出所所长、龙眠派出所所长、桐城市公安局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案件办理、治安管理等方面为他人提供方便、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95285元,其中现金800500元,购物卡、消费卡等价值265000元,照相机、手机等物品价值2978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中秋节至2010年春节,桐城市范岗镇***负责人章某某为寻求关照,每逢中秋节、春节、端午节均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5000元,5次计25000元;

2008年至2010年期间,该游戏室被范岗派出所查处3次,为寻求李某甲在案件处理上的关照,章某某每次送给该李现金5000元,3次计15000元。上述章某某8次共送给该李现金40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2.2009年中秋节和2010年春节,桐城市范岗镇***休闲中心负责人方某甲为寻求关照,每次送给被告人李某甲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上述方某甲2次共送给该李购物卡4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3.2010年5月,桐城市***娱乐城负责人姚某某为寻求关照,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8000元;2010年中秋送给该李现金2000元;2011年春节至2012年中秋节,每逢春节均送给该李现金5000元,每逢端午节、中秋节,均送给该李现金2000元。先后8次姚某某共送给该李现金28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4.2010年8月,**茶楼因赌博被龙眠派出所查获,该茶楼负责人严某某为寻求案件处理上的关照,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2000元,该李予以收受。事后,龙眠派出所对该茶楼未作处理。

5.2010年8月,桐城市龙眠街道二十米大道王某甲经营的棋牌室因赌博被龙眠派出所查获。王某甲为寻求案件处理上的关照,送给被告人李某甲购物卡3000元,该李予以收受。事后,龙眠派出所对王某甲经营的棋牌室未作处理。

6.2010年中秋节,安徽**集团公司为寻求关照,安排经理程某甲在被告人李某甲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2011年至2016年,每逢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均在该李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1500元。先后19次程某甲共送给该李购物卡28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7.2010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桐城市***有限公司为寻求关照,安排经理叶某甲每逢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均送给被告人李某甲购物卡1000元,7次计7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至2017年端午节,每逢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均送给该李购物卡2000元,14次计28000元购物卡。上述叶某甲21次共送给该李购物卡35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8.2010年中秋节至2017年端午节,桐城市**茶楼负责人林某某为寻求关照,每逢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均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2000元,21次计42000元;2015年9月,因茶楼内有人赌博被龙眠派出所查获,林某某为寻求在案件处理上的关照,送给该李现金5000元。上述林某某22次共送给该李现金47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9.2010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游戏厅、**娱乐、**网咖网吧负责人方某乙为寻求关照,每逢春节均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5000元,每逢端午节、中秋节均送给该李现金3000元,先后11次共计现金41000元;经营期间因在网吧投放赌博机被龙眠派出所检查,为寻求处理上的关照,每次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4000元,5次计20000元;为他人开无犯罪证明送给该李现金2000元。上述17次方某乙共送给该李现金63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2013年9月,方某乙得知被告人李某甲之子李某乙需要相机,遂为李某乙购买Canon E0C60D单反相机(套装)1部;2011年11月,送给该李“苹果4S”型手机1部;2012年10月,送“苹果5” 型手机1部;2013年10月,送“苹果5S” 型手机1部;2015年5月,送“三星S6”型手机1部。上述财物该李均予以收受。后经桐城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合计29785元。

10.2011年桐城市**网吧未按规定登记上网人员信息被龙眠派出所查处,该网吧负责人齐某某为寻求处理上的关照,送给被告人李某甲购物卡1000元,事后龙眠派出所对该网吧从轻处理;2011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为继续寻求关照,齐某某每逢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均送给该李1000元购物卡,13次计13000元。上述齐某某14次共送给该李购物卡14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11.2010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桐城市**动漫城、桐城市***养生会所负责人张某甲为寻求关照,每逢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均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3000元。上述张某甲26次共送给该李现金78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12.张某乙的朋友3次打架被龙眠派出所查处,为寻求处理上的关照,委托张某甲3次共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计25000元,其中10000元2次、5000元1次;张某乙朋友2次赌博被龙眠派出所查处,为寻求处理上的关照,每次委托张某甲送给该李现金5000元,2次计10000元。上述张某乙委托张某甲5次共送给该李现金35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13.2014年9月22日和2015年5月7日,桐城***网吧负责人江某甲为寻求关照,在支付被告人李某甲借款利息时多转账2000元,2次计4000元;2016年和2017年春节前,江某甲均送给该李面值1500元香烟卡,2次计3000元;2018年底,为李某甲儿子李某乙充值网吧消费卡2次共计4000元。上述江某甲6次共送给被告人李某甲财物价值11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14.2011年端午节至2017年端午节,桐城市**KTV、桐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汪某甲为寻求关照,每逢端午节、中秋节均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2000元,每逢春节均送给李某甲现金3000元。上述汪某甲19次共送给该李现金44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15.2011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桐城市**网吧负责人方某丙为寻求关照,每逢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均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2000元。上述方某丙13次共送给该李现金26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16.2011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桐城市二十米大道**棋牌室负责人夏某某为寻求关照,每逢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均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烟酒卡2000元,25次计50000元;2014年高考期间,该棋牌室被龙眠派出所查处,为寻求处理上的关照,送给该李烟酒卡2000元,事后未对该棋牌室进行处罚。上述夏某某26次共送给该李烟酒卡 52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17.2011年11月,桐城市二十米大道王某乙家中因有人赌博被龙眠派出所查获。为寻求案件处理上的关照,王某乙送给被告人李某甲购物卡3000元,该李予以收受,事后对王某乙未作处理。

18.2011年4月,桐城市龙眠街道**村居民赵某某在桐城市***体育彩票店投放2台赌博机,被龙眠派出所查获。为寻求案件处理上的关照,赵某某送给被告人李某甲购物卡4000元,该李予以收受。

19.朱某甲为寻求被告人李某甲对其哥哥朱某乙在桐城市****棋牌室予以关照,2011年端午节至2019年春节,每逢春节均送给李某甲现金或购物卡5000元,每逢端午节、中秋节均送给该李现金或购物卡3000元,上述朱某甲24次共送给该李现金及购物卡88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20.2011年,桐城市***小区居民华某某因殴打李某丙致伤被查处。为寻求案件处理上的关照,张某甲陪同华某某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10000元;2016年8月,华某某妻子王某丙因停车与他人发生纠纷,华某某将他人打伤,为寻求案件处理上的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6000元。上述华某某2次共送给该李现金16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21.2014年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桐城市**宾馆**路店负责人檀某某为寻求日常关照,每逢春节、中秋节均送给被告人李某甲购物卡2000元。上述檀某某4次共送给该李购物卡8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22.2012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桐城市***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汪某乙为寻求关照,每逢春节均送给被告人李某甲购物卡2000元,4次计 8000元;2016年春节和2017年春节,均送给该李购物卡1000元,2次计2000元。上述汪某乙6次共送给该李购物卡10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23.2012年中秋节至2015年中秋节,桐城市城市***酒店负责人吴某甲为寻求关照,每逢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均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3000元。上述吴某甲10次共送给该李现金30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24.2012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安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程某乙为寻求关照,每逢春节、中秋节均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2000元。上述程某乙11次共送给该李现金22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25.2012年底桐城市**网吧开业,该网吧负责人程某丙为寻求关照,送给被告人李某甲购物卡4000元;2013年春节至2015年中秋节,每逢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均送给该李现金3000元,9次计27000元。上述程某丙10次共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及购物卡31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26.2012年4月桐城市***娱乐城开业,该娱乐城负责人雷某某为寻求关照,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4000元;2012年端午节至2015年春节,每逢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均送给该李现金4000元,9次计36000元。

2012年3月在娱乐城试营业期间,以及2013年4月间,该娱乐城因被举报,多次遭龙眠派出所检查。为寻求关照减少检查频次,雷某某两次均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10000元,2次计20000元。

2013年12月,雷某某丈夫叶某乙在**酒楼赌博被龙眠派出所查获,为寻求案件处理上的关照,雷某某又送给该李现金10000元。

上述雷某某13次共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70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27.2012年,桐城市吕亭镇**村村民陶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被龙眠派出所查处,为寻求处理上的关照,委托张某甲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4000元,该李予以收受,后经治安调解处理。

28.2012年,桐城市居巢路***居民朱某丙经营的酒吧合伙人与他人发生纠纷被龙眠派出所查处。为寻求处理上的关照,朱某丙送给被告人李某甲购物卡5000元,该李予以收受,后经治安调解处理。

29.2012年,桐城市吕亭镇**村民张某丙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龙眠派出所查处。为寻求处理上的关照,委托张某甲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3000元,该李予以收受,后经治安调解处理。

30.2013年桐城市***大酒店开业,负责人潘某某为寻求关照,送给被告人李某甲该酒店消费卡2000元;2014和2015年夏天均送给被告人李某甲该酒店游泳馆消费卡4000元,2次合计8000元。上述潘某某3次共送给该李酒店消费卡10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31.2013年至2015年,桐城市**大酒店负责人何某某为寻求关照,每年春节均送给被告人李某甲购物卡2000元。上述何某某3次共送给该李购物卡6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32.2013年12月,**酒楼负责人桂某某在**酒楼赌博被龙眠派出所查获。为寻求案件处理上的关照,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10000元,该李予以收受。

33.2013年2月,桐城市***小区居民汪某丙参与赌博被龙眠派出所查获。为寻求处理上的关照,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30000元,事后未作处理;为继续寻求关照,2013年端午节、中秋节及2014年春节,汪某丙均送给李某甲现金5000元,计15000元。上述汪某丙4次共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45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34.2013年4月,桐城市***居民钟某某因赌博债务纠纷将他人打伤被龙眠派出所查处。为寻求处理上的关照,送给被告人李某甲购物卡5000元,该李予以收受。

35.2013年,桐城市龙眠街道**居委会居民张某丁因赌博被龙眠派出所查处,为寻求处理上的关照,委托其朋友张某甲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3000元,该李予以收受。

36.2014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桐城市***商务酒店、桐城市***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汪某丁为寻求关照,每逢春节、中秋节均送给被告人李某甲5000元,其中8次为现金,1次为购物卡,9次计45000元。该酒店开业时,汪某丁送给被告人李某甲该酒店洗浴消费卡1张,累计为该卡充值6000元。上述汪某丁10次共送给该李现金及消费卡51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37.2014年桐城市***歌舞厅开业,该歌舞厅负责人王某丁为寻求关照,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2000元;2015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每逢春节均送给该李现金3000元,每逢中秋节均送给该李现金2000元,7次计18000元。上述王某丁8次共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20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38.2016年,桐城市嬉子湖***村民刘某某在桐城市***经营的游戏厅因放置赌博机被龙眠派出所查处,为寻求案件处理上的关照,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4000元,该李予以收受。

39.2014年至2017年,桐城市***网吧负责人吴某乙为寻求关照,每逢春节送给被告人李某甲购物卡2000元,4次计8000元;2015年该网吧未按规定登记上网人员身份信息被龙眠派出所查处,为寻求处理上的关照,送给该李购物卡2000元。上述吴某乙5次共送给该李购物卡10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40.2014年至2016年,桐城市龙眠街道***旅社负责人张某戊为寻求关照,每逢春节均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1500元,2017年春节送给该李现金2000元。上述张某戊4次共送给该李现金65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41.2014年12月,桐城市文昌街道居民徐某甲与他人在桐城市**会所赌博被龙眠派出所查获。徐某甲为寻求案件处理上的关照,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20000元,该李予以收受。

42.2014年,桐城市文昌街道***小区居民江某乙因赌博被龙眠派出所查处,为寻求案件处理上的关照,委托张某甲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20000元,该李予以收受,事后龙眠派出所对江某乙未作处罚。

43.2015年2月,桐城市***酒店开业,该酒店负责人吴某丙为寻求关照,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2000元;为继续寻求关照, 2016年春节和2017年春节,吴某丙均送给该李现金2000元,计4000元。上述吴某丙3次共送给该李现金6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44.2015年,龙眠派出所对桐城市**保健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时认定消防不合格。为寻求处理上的关照,该中心负责人朱某丁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10000元,该李予以收受,事后龙眠派出所对该中心未作处罚。

45.2015年,桐城市***居民董某某为让其孩子在桐城市区入学,欲将孩子户口从金神镇迁至**街道**居委会,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4000元,该李予以收受,后户口迁移得以办理。

46.2015年4月,桐城市***有限公司宿舍居民方某丁与他人在***茶楼赌博被龙眠派出所查获。为寻求案件处理上的关照,方某丁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10000元,该李予以收受。

47.2016年12月桐城市**KTV开业,负责人周某某为寻求关照,送给被告人李某甲购物卡2000元;2017年春节,送给该李购物卡2000元。上述周某甲2次共送给该李购物卡4000元,该李均予以收受。

48.2013年,**派出所辅警葛某某为朋友办理户口迁移,委托该所辅警徐某乙送给被告人李某甲现金3000元,该李予以收受,事后经李审批,户口迁移得以办理。

49.2017年3月,桐城市***居民钱某某儿子周某乙殴打他人被龙眠派出所查处,钱某某请被告人李某甲帮忙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表示感谢,钱某某送给该李购物卡6000元,该李予以收受。

50.2017年10月,安徽***有限公司职工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该公司负责人胡某某为寻求处理上的关照,送给被告人李某甲购物卡8000元,该李予以收受,事后熊某某未经提请逮捕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二、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事实部分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甲在任桐城市公安局龙眠派出所所长期间,经其召集研究并决定,以发放节日慰问、手机费等名义,从该所办案查获的部分赌资、收取的部分赞助费以及虚开发票套取的资金中,违规将596220元在龙眠派出所全体干警中予以私分,其中被告人李某甲个人分得26000元。

另经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在任龙眠派出所所长和桐城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在案件办理中对恶势力犯罪人员处罚不力,提供保护。具体如下:

1.2014年4月,汪某戊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汪某己将黄自强车辆砸坏,黄某某报案并到龙眠派出所接受询问。汪某戊、汪某己得知后强行冲入龙眠派出所询问室,在办案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公然殴打报案人黄某某。桐城市公安局研究认为汪某戊等人的行为已严重扰乱执法机关工作秩序,决定由龙眠派出所对汪某戊等人予以处罚。该所作出对汪某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告人李某甲未正确履行职责督促处罚决定落实,致使该决定一直未予执行。

2.2017年,郑某某等人在文昌街道***开设赌场被桐城市公安局立案,李某丁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王某戊被查处。李某丁委托朱某甲寻求被告人李某甲在处理上予以关照。后桐城市公安局对王某戊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3.2018年11月,李某丁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朱某戊因涉嫌故意毁财罪被桐城市公安局新渡派出所查处。李某丁委托朱某甲找被告人李某甲寻求关照,希望将案件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并送给李某甲现金1万元,李某甲予以收受。后因案件移交市公安局专班继续侦办,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朱某甲将钱退回。

2019年初,李某丁担心自己也被桐城市公安局调查,就通过朱某甲几次向被告人李某甲打听案情。后李某丁和王超等人感觉事态严重,遂潜逃至缅甸。

4.2013年李某丁朋友李某戊因赌博被龙眠派出所查处,李某丁委托赵决义寻求被告人李某甲在处理上予以关照,事后对李某戊未予处理。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以及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事实。留置调查期间,其亲属代其退缴全部涉案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桐城市公安局范岗派出所所长、龙眠派出所所长、桐城市公安局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案件办理、治安管理等方面为他人提供方便、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95285元,数额巨大;且在担任龙眠派出所所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代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欧阳水根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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