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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歙县****小区****号,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2日经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J*****号白色现代轿车去歙县**小区**幢**单元**室,给其朋友程某某送粿。到了程某某家后,被告人吴某某和程某某以及他的朋友王某某一起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喝了6两左右白酒和2瓶500ml/瓶的雪花啤酒。饭后,当晚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J*****小型普通客车沿歙县**镇清凉路、紫云路、富丰路、新安路、徽州路、河西桥回歙县**镇**社区**组老家,路过歙县河西桥头新冠肺炎疫情监测卡点时,在卡点执勤人员过来询问后,因误认为卡点执勤人员已看到自己车上的通行证,可以离开卡点,遂在没有检测体温的情况下便冲卡驶离。卡点执勤人员报警后,被告人吴某某被徽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移交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在派出所询问室经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吴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201mg/100ml。当晚,民警依法定程序带被告人吴某某去歙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保存待检。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验(皖公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1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8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程某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公立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125号《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在派出所询问室酒精吹气检测照片、医院抽血照片,酒后驾车路上轨迹视频截图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春雷

检察官助理:江灵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小区**幢**号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歙县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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