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方宏,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63********,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路**小区**楼沿街门面房**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巷**号。被告人方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0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7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章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石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两个月。被告人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0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查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查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0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宏、章某甲、查某某、何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9月12日、9月23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方宏成立安徽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入股池州市**油脂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公司、章某乙、桂某某等名义对外向多人非法高利放贷,放贷资金大多来源于两家公司账户和其个人财产。2013年以来,方宏为强索非法债务,先后纠集被告人章某甲、查某某等人采用暴力、滋扰、纠缠、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催讨债务,逼迫被害人及其家属偿还高利借款本息,致使被害人家庭破裂、财产损失、精神恐惧,对被害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方宏为纠集者,以章某甲、查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1年底至2012年初,被害人陶某某向被告人方宏借款250万元,月息4分,陶某某向方宏支付13个月的利息(共计135万元)后无力偿还,被告人方宏便向其催债。2014年6月,方宏安排被告人查某某、何某某等人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陶某某家中催债:
1.2014年6月19日上午9时许,方宏安排查某某到陶某某家中去讨要债务,查某某邀集何某某一同来到陶某某家,当时陶某某家中只有陶某某姨姐袁某甲,何某某与查某某敲开门后直接进入陶某某家中要求袁某甲联系陶某某,袁某甲被迫联系了陶某某妻子袁某乙(现已离婚)。袁某乙回家后,查某某向袁某乙出示“还款承诺书”并要求陶某某尽快还欠方宏的钱,袁某乙称联系不到陶某某,于是何某某与查某某不顾袁某乙反对滞留陶某某家中,直至傍晚才离开。
2.2014年6月20日9时许,查某某、何某某再次来到陶某某家,敲开门后直接进入陶某某家中要求袁某乙尽快联系陶某某回来还钱,袁某乙称其不知道陶某某在哪里。查某某、何某某就在陶某某家里待着不走逼迫袁某乙联系陶某某。到12时许,查某某电话向方宏汇报陶某某还没有出现,方宏要求查某某、何某某继续等着并送盒饭过来,何某某与查某某在陶某某家客厅里吃完盒饭后继续滞留在陶某某家里直至傍晚,方宏才同意何某某与查某某离开陶某某家。
3.2014年6月21日9时许,查某某、何某某第三次来到陶某某家,何某某与查某某敲开门再次直接进入陶某某家中。之后陶某某的妻子袁某乙要求二人离开,二人仍滞留陶某某家中直至11时许,袁某乙遂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二人进行批评教育,二人方才离开现场。
二、敲诈勒索罪
1982年,池州**集团贵池**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路与**路交汇处建造了一栋三层综合楼(以下简称“老楼”)。1988年,该公司又在老楼旁沿**路建造了一栋坐北朝南的六层综合楼(以下简称“新楼”),新楼和老楼共用一个入口通道。2004年,**公司将老楼卖给池州**公司,2009年池州**公司又将老楼卖给被告人方宏。2010年6月,方宏擅自将**公司新楼和老楼共用的入口通道封堵并改成门面房对外出租,造成**公司的职工和池州市**电脑培训学校的师生无法上下楼正常工作,两家单位被迫搬离。后**公司将方宏起诉至法院,2012年10月,该案经法院终审判决,判令方宏立即拆除封堵**路入口通道的建筑物,保障**公司的正常通行,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万余元。后方宏拒不执行判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方宏仍拒不拆除封堵**路入口通道的建筑物,**公司多方寻求解决未果。2014年7月份,**公司被迫与方宏达成协议,方宏将**路的一间门面房作为通道供**公司员工通行,**公司支付方宏7万元。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2年6月15日,方某某(系方宏妹妹)与尚某某夫妇在石台县安徽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索要债务未果,方某某一直滞留该公司,23时许其与尚某某欲离开该公司,发现工厂大门已关闭。当晚,被告人方宏以“搞拆迁”为由让詹某某、章某甲联系挖掘机到石台,后詹某某通过施某某、钱某甲联系到挖机老板周某甲及运输平板车,商定费用共计1万元。之后,方宏又声称方某某在石台县**药业工厂讨债时被软禁,要求詹某某、章某甲等人陪其一起去帮方某某出来。6月16日凌晨,在到达安徽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门口后,方宏安排章某甲等人使用挖掘机将工厂伸缩门、门柱子破坏。经石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安徽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毁坏财物的总价格为41561.56元。案发后方宏为逃避法律处罚,指使章某甲、詹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提供虚假供述和证言,为方宏提供不在场证明,致使石台县法院仅对章某甲一人做出有罪判决。
四、寻衅滋事罪
1.2011年7月份,被告人方宏在池州市贵池区**宾馆二楼吧台结账的过程中,与吧台服务员发生争执,期间被害人唐某甲到吧台结账,方宏因琐事无故殴打唐某甲,致其嘴部受伤。
2.2011年9月份,朱某甲向被告人方宏借款10万元,月息5.5分,芮某甲作为担保人,后朱某甲失联躲债,方宏多次找担保人芮某甲讨债。2013年2月1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方宏带领张某某、杨某甲等人到芮某甲**老家找其催债,过程中方宏辱骂芮某甲、打了其脸部一巴掌。
3.2012年,被害人刘某甲与被告人方宏达成入股池州**医院**科意向,方宏先后向刘某甲支付共计16万元入股费。2013年1月份,方宏向刘某甲提出撤股一事,经过方宏核算,刘某甲出具了一张欠方宏23万元的借条,其中包括16万元本金和利息,约定月息2.7分。在刘某甲无力清偿借款后,方宏安排被告人章某甲采取滋扰的方式多次向刘某甲催讨债务:
(1)2013年4月份的一天,章某甲带人到刘某甲家中滋扰,讨要方宏的债务,让刘某甲快点还钱,期间刘某甲丈夫韩某某(现已离婚)回到家中,章某甲遂与韩某某发生争吵,并对刘某甲、韩某某进行言语威胁。
(2)2013年4、5月份的一天,章某甲带人到刘某甲家中滋扰讨债,得知刘某甲不在家,遂要求刘某甲母亲王某某电话通知刘某甲回家,在刘某甲回家后再次向刘某甲催讨债务。
(3)2013年4、5月份,章某甲受方宏安排,多次夜间10时左右通过电话滋扰的方式向刘某甲催债。
(4)2013年5月,方宏要求刘某甲起诉池州**医院,刘某甲称无起诉费用,方宏遂介绍刘某甲从朱某乙处借款17万(月息3分),方宏为担保人。2014年3月份,方宏称刘某甲向朱某乙借款的17万元,自己已替刘某甲还清,方宏纠集章某甲、王某某、祝某甲在**公司办公室内要求刘某甲重新打17万元的欠条,并让刘某甲丈夫韩某某在欠条上签字担保,刘某甲拒绝,双方因此事在办公室僵持,方宏遂让王某某通知韩某某到场,韩某某到达“**公司”后,方宏等人向韩某某出示两张欠条,一张金额为17万元、一张金额为23万元,并要求韩某某签字,韩某某称该债务与其无关,拒绝签字,双方发生僵持后,方宏等人不让二人离开,韩某某最终被迫答应在17万元欠条上签字,方宏方才同意刘某甲和韩某某离开。
4.2013年5月31日20时许,被害人刘某乙从单位下班后沿着**路往**苑方向走,途经**路与**路交叉口“**”门口时遇见被告人方宏,方宏因刘某乙代理**公司诉方宏排除妨碍案件自己败诉,遂用拳头殴打刘某乙致其受伤。经池州贵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伤情构成轻微伤。
5.2013年5月份,被害人唐某乙因资金周转向被告人方宏借款,约定月息4分,并以青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某乙系法定代表人)所有的皖R7****号宝马汽车作抵押担保。2013年11月左右的一天,方宏得知唐某乙在池州市**人民医院看病,遂安排被告人查某某、章某甲到医院地下停车场找唐某乙强行索取宝马轿车,唐某乙迫于压力将车钥匙交给查某某,并将车内物品搬出,后查某某、章某甲将车开走。
6.2013年,程某某通过江某某到被告人方宏经营的**公司贷款,方宏要求江某某以其个人的名义出面借款,江某某同意。2013年7月24日,方宏找唐某丙出面向周某乙借款40万元,借款人为唐某丙,担保人为方宏。当天唐某丙将该40万元借给江某某,约定月息4分,江某某又将该钱款借给程某某和朱陆伍。借款到期后,程某某公司由于运营问题无法按时还债。唐某丙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方宏向江某某催债,方宏遂纠集被告人章某甲、查某某多次向江某某催债:
(1)2013年底的一天,方宏纠集章某甲在章某甲驾驶的江淮瑞鹰SUV车上向江某某催债,江某某无力还款,方宏殴打江某某头部几拳。
(2)2013年12月30日,方宏安排章某甲开车与江某某一起到合肥、池州市开发区找程某某催债未果,方宏、章某甲逼迫江某某将程某某的工厂窗户玻璃砸碎。
(3)2013年12月30日左右的一天,方宏安排章某甲开车带领江某某到程某某家中催债,因程某某家中只有其妻子华某某在家,江某某迫于方宏、章某甲的压力,将程某某家中圆玻璃桌掀翻。
(4)2013年底的一天,方宏带领章某甲等多人来到贵池区**国际花园小区找江某某催债,在江某某家楼下方宏用脚踹江某某,被江某某避开。
(5)2013年底的一天,方宏纠集查某某、章某甲及许某某到池州市**产业集中区记者站找江某某催债,方宏在江某某办公室内殴打江某某。
(6)2014年初,方宏安排查某某向江某某催债,期间查某某多次到江某某办公室及工作室,以要求见面、跟踪贴靠、滞留办公场所等方式对其进行纠缠、滋扰。
(7)2014年2月21日,方宏要求江某某写下《承诺书》将其名下大众汽车质押,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钥匙交给方宏,并安排查某某逼迫江某某办理汽车质押手续,江某某被迫配了车钥匙交给查某某,由查某某交给方宏。
7.2011年,被害人汤某某向被告人方宏借款14万元,月息3分。201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方宏酒后带着被告人查某某到汤某某家中讨债,过程中方宏打了汤某某脸部一巴掌,并在离开时向汤某某交代其债务由查某某讨要。
8.2014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方宏安排被告人查某某、何某某赴陶某某家中向其讨债,在得知陶某某不在家后,查某某、何某某在陶某某家门口、单元楼过道内墙上张贴了多张“还款承诺书”,陶某某妻子袁某乙看到后将墙上的“还款承诺书”撕掉,与查某某等人发生争吵。
9.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方宏纠集被告人查某某、章某甲、何某某等人前往巢湖市陶某某经营的“天津**”贵金属交易公司找其催债,在该公司一楼大厅内粘贴“还款承诺书”。随后方宏怕带不走陶某某,通过何某某找来巢湖当地混事青年给其站场壮势并于将陶某某强行拖拽上车带离巢湖。6月23日凌晨,方宏等人将陶某某带至池州市**街道办事处**宾馆内向其逼债,要求陶某某夫妻共同在欠条上签字,威胁陶某某,如果陶某某夫妻不签字就将陶某某交给公安机关。陶某某不愿意其妻子在欠条上签字。后方宏离开,安排查某某、何某某等人将陶某某看管,不准其离开。6月23日上午,方宏等人方将陶某某送交池州警方。
10.2015年下半年,被害人朱某丙向钱某乙借款7000元,之后朱某丙未还款,钱某乙让被告人章某甲向朱某丙催讨,朱某丙出具7500元借条,之后朱某丙还款5000元,余款无力偿还。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章某甲多次通过手机短信辱骂、威胁、恐吓朱某丙,向朱某丙催债。
11.2015年,被害人余某某两次向被告人方宏借款,因余某某未及时还钱,方宏安排被告人章某甲讨要该债务,2016年5月至8月,章某甲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息滋扰余某某,向其催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U盘等物证;
2.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流水、借条、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桂某某、韩某某、杨某甲、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江某某、陶某某、刘某甲、芮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方宏、章某甲、查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提取、扣押、搜查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多次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章某甲多次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查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多次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宏、章某甲、查某某、何某某分别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方宏在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章某甲、查某某在寻衅滋事罪中系从犯;被告人查某某在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查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方宏、查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智光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宏、章某甲、查某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3.手机壹部、U盘壹个。
4.光盘壹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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