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楼**村**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22时许,在涡阳县**镇**楼**村**村邢某某家,被告人徐某某持斧头翻墙进入邢某某家楼房上,又从二楼来到一楼卧室内,并用斧头将冯某某头部、左耳朵、手部、腿部等处砍伤。后经涡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所受外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8.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程鹏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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