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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淮检一部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11********0238,汉族,文盲,个体经营,出生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11********023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号,现住蚌埠市淮上区**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8月15日,被蚌埠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11********021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11********021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号,现住蚌埠市淮上区果园社区25栋1103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11********02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号,现住蚌埠市淮上区**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和张某甲(另案处理)因冷饮销售区域发生纠纷,在电话里互相辱骂,相约在本市淮上区果园社区打架。被告人陈某甲邀集被告人范某某、被告人陈某丙,被告人范某某邀约被告人陈某乙,后携带铁锨等器械前往果园社区北门。张某甲邀集孔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方某某(另案处理)携带钢管等器械前往果园社区北门。次日0时许,双方在果园社区北门附近相遇后相互持械殴斗,被告人崔某某前往陈某甲家的途中遇到双方互殴,被打后手持木棍参与殴斗。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孔某甲、张某甲三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主动投案。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范某某、陈某丙主动投案。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崔某某主动投案。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和张某甲等人双方达成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病历、安徽省蚌埠市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张某乙、郝某某、沈某某、王某某、郭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孔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范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蚌埠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蚌)公(司)鉴(伤检)字(2018)356号;蚌埠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蚌)公(司)鉴(伤检)字(2019)89、128号;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8.其他证据: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纠结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崔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范某某受他人之邀,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致人轻伤,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以上五被告人刑事责任因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崔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曾经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范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范某某,已经取得对方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翠玲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范某某现均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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