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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怀远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号,现住蚌埠****小*号楼*单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C***** 号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蚌埠市黑虎山路淮河蚌埠闸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蚌埠市海天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2019年10月8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路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莹

检察官助理:王瑾

2019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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