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街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日20时45分,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路沿淮路与治淮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后,将被告人朱某某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检测,被告人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2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抽血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小型汽车车辆信息表、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情况、抓获经过;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杜金洪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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