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邵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421************,汉族,专科文化,现住安徽省金寨县**乡***村******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区***路****楼*号)。被告人邵某因吸食冰毒,于2019年12月5日被金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邵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邵某驾驶冀GEA****丰田越野车与郭某、胡某一同去武汉购买冰毒,在沿G42沪蓉高速武汉往金寨方向回程途中,在车内被告人邵某与胡某轮流吸食冰毒。
2.2019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邵某在金寨县**乡***村******公司自己的房间内,和胡某一同吸食冰毒。
3.2019年11月27日中午,胡某开被告人邵某的车子将蔡某接到**乡***村******公司,被告人邵某在自己的房间内,和蔡某、胡某一同吸食冰毒。
4.2019年12月4日中午,被告人邵某邀约蔡某、汤某到**乡***村******公司,在自己的房间内,和蔡某、汤某一同吸食冰毒。
被告人邵某因吸毒被金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后,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金寨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邵某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汤某、蔡某、郭某、胡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 辉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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