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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0********,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文盲,无业,现住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被告人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4日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于2011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7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从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转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瞿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3********,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民房被告人瞿某某因盗窃,于2018年12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沈某某、瞿某某多次在长丰县双墩镇及合肥市庐阳区实施盗窃电动车行为。现已查明的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14日晚,被告人沈某某、瞿某某至双墩镇北城世纪金源购物中心西侧天桥下,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黑色绿久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33元。

2.2018年11月13日中午,沈某某(该起已判决)伙同被告人瞿某某至双墩镇尚风尚水大酒店西侧,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红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36元。

3.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沈某某、瞿某某至双墩镇北城世纪金源购物中心东侧停车场,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紫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4.2018年12月25日中午,被告人沈某某、瞿某某至双墩镇北城世纪金源购物中心东侧巷口辅道旁,将被害人葛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橙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49元。

5.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瞿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明发广场永辉超市门口停车场,将被害人孔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白色路基亚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记表,天网照片,葛某某、徐某某、高某某提供的材料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邓某某、徐某某、葛某某、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补充侦查卷PDF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涛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瞿某某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5.被告人沈某某、瞿某某未退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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