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区**村**庄**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的岳父李某甲家与被害人李某乙家因房屋宅基地、出行道路发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李某乙未履行协议。2019年8月2日14时许,李某甲家人在料理李某甲哥哥李某丙丧事期间,与被害人李某乙再次因道路出行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妻弟李某丁等人和被害人李某乙、李某戊兄弟发生厮打,张某某拳击李某乙面部,致李某乙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李某乙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戊、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姜国士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阜南县**区**村**庄**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