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范吉信,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太和县人,现住安徽省太和县双庙乡**村委会**寺**号**户。2017年12月1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8月31日又因犯盗窃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伟,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太和县人,现住安徽省太和县**乡**号。2011年10月12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0月8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小区**号楼**室,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吉信、李伟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分别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4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阜阳市临泉县单桥镇街上**店,由范吉信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华为牌nova3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
2.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到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中心街道**店, 由范吉信盗窃被害人吕某某的一个钱包,包内有现金800元。
3.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亳州市涡阳县店集镇**店, 由范吉信盗窃孙某某的VIV牌Y93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
4.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店,由范吉信盗窃被害人吕某甲的苹果牌XR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bei被告人王某某。
5.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亳州市利辛县新张集乡**店,由被告人范吉信盗窃王某甲 iPhone牌8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24元。
6.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阜阳市老庙镇**服务中心楼下,被告人范吉信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中盗窃胡某敏荣耀牌8X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
7.2019年7月6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亳州市**卫生院南20米路东的一个补习班门口,被告人李伟盗窃被害人王某乙OPPO牌A57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
8.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阜阳市临泉县鲖城镇步行街的**店中,被告人范吉信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华为牌P20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68元。
9.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中心街道好**店内,被告人范吉信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的VIVO牌Y85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
10.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午南街品**店中,被告人范吉信盗窃被害人王某丙的Op5S牌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
11.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亳州市涡阳县曹市镇曹市街**店中,被告人李伟盗窃被害人丁某某的努比亚牌N2手机一部,后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
12.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阜阳市临泉县高塘镇范集乡**店中,被告人范吉信盗窃被害人庄某某的VIVO牌X9 SPlus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
13.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阜阳市临泉县滑集镇崔寨街**店中,被告人范吉信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华为牌Nova4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经阜阳市颖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34元。
14.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阜阳市临泉县瓦店镇瓦店街**店中,被告人范吉信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的美图牌V7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3296元。
15.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阜阳市颍上县江口镇**店中,被告人范吉信盗窃张某乙的OPP0牌R17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283元。
16.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亳州市蒙城县岳坊镇**葡萄园路口,被告人范吉信盗窃被害人房某某的VIVO牌X21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
17.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亳州市涡阳县花沟镇**店中,被告人范吉信盗窃被害人田某某的VIVO牌S1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739元。
18.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阜阳市临泉县艾亭镇**店中,被告人范吉信盗窃被害人谢某某的VIVO牌X9Plu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对该被盗手机价值不予认定。
19.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口孜街**店内,被告人范吉信盗窃被害人刘某丙的 iphone牌6plus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时被当场查获。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20元。
20.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阜阳市颍上县江口镇江口街**店内,被告人范吉信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的OPPO牌A9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时被当场查获。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56元。
21.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阜南县张寨镇张寨街**内,被告人范吉信盗窃被害人张某丁的华为牌nova4e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时被当场抓获。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07元。
22.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阜阳市颖州区王店镇王店街**店 内,被告人范吉信进入该店盗窃被害人邹某某的华为牌P30手机 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时被当场查获。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 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684元。
23.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亳州市利辛县大李集镇**店中,被告人范吉信盗窃被害人申某某的VIVO牌X23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15元。
24.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李伟伙同范吉信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到阜阳市阜南县焦坡镇小吃街**店中,被告人范吉信盗窃被害人刘某丁的OPPO牌R9S手机一部,后由李伟将手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还收购20部他人盗窃的手机,分别为:
1. 被害人孙某甲2019年3月21日在亳州市利辛县程家集镇街上被盗的OPPO R9S9 Plus手机,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2. 被害人王某丁2019年3月24日在亳州市谯城区立德乡闸口行政村集上被盗的一部OPPO R9s Plus 手机,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3. 被害人刘某丁2019年4月20日在阜阳市太和县大新镇街上被盗的一部VIV0X9 PlusL手机,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
4. 被害人顾某某2019年4月28日在阜阳市颍泉区苏集街上被盗的一部 OPPO A79手机,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60元。
5. 被害人郭某某2019年5月3日在界首市大黄镇被盗的一部 OPPO R11S手机。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民币1954元。
6. 被害人从某某2019年5月9日在阜阳市太和县高庙镇街上被盗的一部VIVO Y 75A手机,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
7. 被害人陈某某2019年6月16日在阜阳市太和县三角元被盗的一部VIVO X66D手机。
8. 被害人吕某丙2019年6月在亳州市利辛县巩店镇街上被盗的一部OPPO R9 Plusm A手机。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
9. 被害人王某戊2019年7月1日在阜阳市东区老庙镇庙北居委会**庄**号被盗的一部 VIVO X77Plus手机。
10. 被害人陈某某2019年7月5日在阜阳市太和县细阳光场被盗的一部VIVO X227手机,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756元。
11. 被害人戚某某2019年7月30日在太和县益民路菜市街被盗的一部 Sugar S9 手机。
12. 被害人莫某某2019年7月31日在阜阳市颍上县古城新区被盗的一部 VIVO X9Plus手机,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
13. 被害人吴某某2019年7月31日在颍泉区闻集镇被盗的一部OPPO R11S 手机。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
14. 被害人李某丁2019年7月份在阜阳市太和县**菜市场被盗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
15. 被害人韩某某2019年7月份在阜阳市太和县祥和东路辅道被盗的一部 OPPO R99Plus手机,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50元。
16. 被害人穆某某2019年8月份在阜阳市太和县文庙路口**门口被盗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 ,经阜阳市颖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331元。
17. 被害人闫某某2019年8月份在阜阳市太和县**菜市场被盗的一部 Y667L手机,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
18. 被害人岳某某2019年8月份在河南省沈丘县老城镇街上被盗的一部 OPPO R15手机,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
19. 被害人滕某某2019年9月份在阜阳市太和县大庙镇街上被盗的一部 OPPO A557手机,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
20. 被害人崔某某2018年10月份在阜阳市太和县**超市被盗一部VIVO X21手机,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告人范吉信、李伟、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田某某、谢某某、崔某某等人的陈述;
4.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5.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6.侦查人员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吉信、李伟共用计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396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吉信、李伟均到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37737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范吉信、李伟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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