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于2018年8月3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期限届满,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于2019年9月4日解除对其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我院于2019年11月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9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
因本案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向**镇**村村民杨某某以18200元钱购买了其位于平坝区**镇**村梅某某(小地名)的柳杉,后雇用三个砍工将所购买的柳杉全部砍伐,并将砍伐后的木材部分用于建房,剩余的木材以14800元钱卖至贵阳,经安顺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砍伐柳杉共314株,立木蓄积量达41立方米。徐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主动到砍伐地补植复绿,并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有户籍信息、林权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有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山林并组织他人擅自进行砍伐,共砍伐柳杉314株,林木蓄积达41立方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又主动补植复绿,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