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5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岩腊乡派出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28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安顺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从市场上买得两张专门用来捕斑鸠的捕鸟网,后将捕鸟网安置在**乡**村**组**门口的树林里(小地名),利用拉网的方式捕获斑鸠,后又以每只20元钱的价格进行出售,到案时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斑鸠51只,经鉴定,斑鸠属于三有保护动物。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有户籍信息、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证人罗某某、朱某某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有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证明、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年级较大,法律意识淡薄,且事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管制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七一

检察员助理:周媛媛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