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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公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雷,男,1990年5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0050100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捕前住宕昌县城关镇衙门地138号。2018年6月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宕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三百元;2018年12月因殴打他人被宕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2019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宕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3日被宕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某和朋友安某某平到城关镇路合烤肉店吃饭时,碰见罗某兵(已判决)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军、杨某成等人在友华宾馆门前发生争吵,等杨某军、杨某成从路合烤肉店吃完饭出来,罗某兵遂纠集马某辉、者某、李某、马某强、马某贵(上述五人已判决)、雷某持洋镐把、木棒等工具对杨某军、杨某成殴打致伤。经宕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军、杨某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雷某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雷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蓉

(院印)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雷某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6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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